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统一列支。在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等方面,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按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相同渠道列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