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候选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