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及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