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申领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

人力三轮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

(一)车长不超过二百三十厘米,车宽不超过一百厘米,车高不超过一百厘米(不包括车篷);

(二)制动、反射器、喇叭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车厢牢固;

(三)准许营运的,应统一样式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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