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在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不核发牌证,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