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擅自改变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餐厨垃圾回收、送菜、送奶等人力三轮车车厢外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注销车辆牌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