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设置。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