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关于预算调整的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