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参加。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