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查和批准第十条已废止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本级和分市县的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可举借额度由省政府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和融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债额度。除预算法规定外,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