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申请人对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时间为60个工作日内。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