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可以在90个工作日内向确认机关举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不能申报的,可延长60个工作日。申报时应提供身份证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