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中介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二)采取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三)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同一工程的委托;(四)与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让中介业务;(六)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