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含苯废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治理,做到达标排放。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