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