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