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条已废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