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并实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设立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加强对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严格医师资格制度,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公民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发展现代医药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发展少数民族医学遗产,合理利用药材资源。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