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各级各类文化机构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培养各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壮大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文化工作队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鼓励社会、集体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严禁非法开掘古墓葬和破坏、盗卖文物。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