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法加强对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可以由本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自然资源。

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所收取的税费,自治机关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留给自治县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