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擅自披露企业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