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义务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