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前款规定,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