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属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