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属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