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属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四)项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