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其检验收入,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至3倍罚款,直接责任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