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没收监制者监制所得,并处以监制所得1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