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安排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国家安排的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安排的监督检查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