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已修改产品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受轻度损伤尚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当标明“次品”或者“处理品”字样,方可出厂和销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