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