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