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集市贸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