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