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