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补办有关手续。对不宜形成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