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