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规定免缴外,均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水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