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渠道、湖泊、水库取水或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以外,均应当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