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纳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中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事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当出具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