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房地产中介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中介服务机构不能收取或不能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由于中介人员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机构可以对中介人员追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