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