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用。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