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本市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市宗教团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主持宗教活动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宗教团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