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