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宁波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以下简称住甬台胞),在宁波市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有与宁波市居民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