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台湾同胞投资者获得的净利、股息、红利、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或按规定携带出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