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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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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不履行联合办学造成损失的,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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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