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招生、考核和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就业,遵循面向社会需要,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原则。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为毕(结)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