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自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由举办单位自行管理;企业事业组织与其他方面联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联办单位应参与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