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水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